特大暴雨淹了地下车库,谁为“爱车”买单?法院判了!

大洋网讯 一场不可预料的特大暴雨来袭,导致一小区的地下车库被淹,“爱车”泡水,谁来承担责任?车主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等告上了公堂,控诉对方应当赔偿损失。

法院会不会支持?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今日(12月9日)从广州黄埔法院获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车主状告物业赔偿被淹车辆损失

朱某为黄埔区某东小区业主,每月向某物业公司支付涉案车辆停车费400元,将车辆停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不过,双方未签订车辆保管合同。

据悉,该小区地下停车场中的部分车位产权登记在甲公司名下,实际运营管理由某物业公司进行。

物业在车库入口悬挂了《停车位管理规定》并特别载明,本停车场仅提供停车的场地,不承担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本停车场概不负责,如对此规定有异议,请驶离本车场。

2020年“5·22”特大暴雨来袭,引发河水倒灌,造成小区地下停车场及部分业主车辆被淹。

根据相关部门的情况通报,此次暴雨无论强度还是范围均超历史记录,部分数据更是突破区域历史极值。

后经统计,此次暴雨灾害造成小区地下停车场75台车辆浸水,其中便包括朱某名下车辆。

朱某认为,某物业其车辆被水浸泡而报废,其损失应当由某物业公司、甲公司承担,遂向黄埔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

特大暴雨为不可抗力 物业已尽提醒注意义务

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结合案件事实况,“5·22”特大暴雨的降雨情况确已超出某物业公司的预见范围和排涝能力,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

在暴雨过程中,某物业公司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提醒注意义务。

本案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朱某和某物业公司,甲公司并非相对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宣判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究竟“5·22”特大暴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朱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这成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法院指出,“5·22”特大暴雨对于某物业公司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本场暴雨的多项数据都突破了历史极值,十几年间从未有过同样情况,并且降雨发生在凌晨,雨势之急远超一般人预期,某物业公司也积极采取了措施进行挽救,故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

而朱某与某物业公司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车辆保管合同,小区在地下停车场入口处特别载明,某物业公司仅提供停车的场地,不承担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责任。朱某与某物业公司存在的是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及场地租赁关系。

法官提醒:

物业是否要赔偿关键在于判定是否系不可抗力

◆ 业主将财物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场所,因极端天气导致财物受损,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往往在于该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 若极端天气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物业公司又已尽较大努力避免损失,那么便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必要的提醒注意义务,认定极端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对业主的财产损失免责。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李雪

图/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