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表决通过!学校应制定学生欺凌防治制度

大洋网讯 校园安全牵动着全社会的心。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按《条例》,广州将不再对校园开闭时间做硬性规定,机动车、电动车未经允许不得入校,学校鼓励提供欺凌线索并提供心理援助,上放学期间至少两名保安员门口执勤,警方实行高峰勤务机制等切实保障校园安全的措施都在条例中得到细化。

据了解,《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应当参照执行。

上放学至少两名保安员门口执勤

在《条例(草案)》修改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门卫保安是学校安全的第一个关口,要把好人员准入关,并强调公安机关对学校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今年越秀区举行的一次校园安全演练。

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公安部相关文件,对保安员的任职条件均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据此,《条例》表决稿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或者自行招聘具有资质的保安员,明确保安员的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开展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保卫以及应对紧急事件和处理突发事件专业训练。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在学校门卫制度上,《条例》要求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门卫值班室。门卫值班室应当安装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来访人员登记系统,配齐安防器械,满足安全防控要求。

而且,学校应当制定并实行门卫制度,安排保安员二十四小时值守。上放学期间,安排至少两名保安员在学校门口执勤。保安员可以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对外来人员和物品进行出入校登记。禁止未经同意的人员进入校园。禁止携带非教学、科研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以及动物进入校园。

未经同意,机动车、电动车不得进校

记者发现,与之前草案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条例》表决稿增加了电动车进校园的管理。

《条例》规定,未经学校同意,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校园。允许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的学校应当合理确定准许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行驶的时间、限速、路线和停车、装卸货区域等,并设置明显标志和减速带,保障校园内交通安全。

在校车安全管理上,《条例》强调,校车应当统一安装实时监控车辆机械性能、电气性能、行驶路线、行驶速度以及车载人员等的装置,并与全市统一的校车动态信息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车况、偏航实时预警。监控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三十日;涉及安全事故的,监控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三年。

学校应当将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校车的发车和到达各接送站点的运行信息告知学生监护人。

重点区域视频专人监看,实现一键式报警

师生的安全高于一切。《条例》规定,学校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 学生生活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防部门应当协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学校履行保障消防安全的义务,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今年高考期间,越秀区在学校周围加强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和值班室、门卫室、校门口、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实验室、室内外体育场馆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安排专人监看,保障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并依照规定保存和使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

《条例》强调,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将学校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分别接入视频监控平台、报警平台。学校应当安装与110接警平台联网的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保证该装置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学校应配备AED等急救器材并进行培训

学生万一在校内突发疾病,得到及时的救治十分必要。《条例》为此规定了学校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器材、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急救技能培训、聚集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等义务。

按照《条例》,学校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器材,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学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学校医务人员、卫生保健人员、教师进行心肺复苏、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等急救技能培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他员工和学生进行上述培训。

学校举办运动会等聚集性活动时,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或者具有急救技能证书的教职工,以及必要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设备。

在学校卫生保障上,《条例》禁止未成年学生私自携带药品进入学校,确因身体原因需要在校内使用自带药品的,监护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学校。

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条例》要求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告知学校;学校教职工发现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常的,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

鼓励举报学生欺凌线索并提供心理援助

学生欺凌事件严重威胁校园安全,为解决欺凌事件“发现难”,《条例》要求学校应当鼓励受害者、目击者、知情者举报学生欺凌线索,并采取措施保护相关学生的隐私以及在校人身安全。

按《条例》,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欺凌防治制度,并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德育主任、安全主任、教职工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的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中学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有学生代表。学生欺凌受害者需要心理疏导的,学校应当提供心理咨询或者辅导。

在学生心理危机预防、预警、干预工作机制上,《条例》要求,学校可以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上放学期间学校周边实行高峰勤务机制

校园周边安全也是学校安全的重要一环,《条例》对此专设一章。

对于学校周边禁止性经营行为,《条例》要求学校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以及烟、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和流动摊档。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禁止安排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周边违法经营活动的巡查。

今年高考期间,从化区在学校周边进行交通管理。

学校周边交通管理上,《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和道路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禁停、限速等交通警示标志,根据需要设置监控设备、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减速带、行人过街设施等。

备受关注的护学岗建设,《条例》要求公安机关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完善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实行高峰勤务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维护上放学期间学校周边的交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应当将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将城市学校纳入网格化巡逻巡查,每学期对辖区内学校安保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在区域较大或者周边治安复杂的学校,设立校园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及时处理学校及其周边发生的治安问题。

不再对校园开闭时间做硬性规定

现实生活中,因上放学时间与家长上下班时间不一致,很多家庭都面临接送孩子的难题。

此前的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学校应当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者入校,学校校门开放时间早上不得晚于本地普遍上班时间前一个半小时;校门关闭时间不得早于本地普遍下班时间后半小时。

今年广雅中学校园开放日活动。

经广泛征求意见,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市直机关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上下班时间均不统一,难以界定统一上、下班时间。还有意见认为,有些家长确需在校门开放之前将学生送入学校或在校门关闭之后将学生留在学校,实践中有时存在学校拒绝学生入校或留校的情况,将学生置于更复杂的校外环境,与加强学校安全的目标不符。

因此,在学生入校离校规定上,《条例》明确学校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规定合理确定校门开放、关闭时间,并向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到校或者推迟离校的,学生监护人应当提前通知学校,学校应当允许学生入校或者留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寒暑假期间以及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其他假期;(二)学校主管部门作出禁止学生入校或者离校的卫生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细化要求,幼儿和一、二年级小学生出入校园,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与学校交接;三年级及以上小学生、中学生在非放学时间出校园,应当持学校签署的放行条;学生未按要求正常到校、非正常缺勤、擅自离校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于课外托管安全,《条例》规定开展课后托管或者假期集中托管的学校应当指派专人依照本条例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参与托管的学生、教职工应当遵从校方管理,切实保障安全。

学校引入校外机构进入校园提供托管、培训等服务的,应当与校外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对校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进行监督。

招录教职工时应查询是否有不得录用情形

对于教职工从业禁止,《条例》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在招录教职工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招录对象是否具有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录用的情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供上述查询服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学校在职人员具有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录用的情形,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经告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在职人员具有上述情形的,学校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并及时解聘。

同时,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发现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存在国家规定的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的,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安排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聘用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解聘的依据。

在强制报告制度上,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学生具有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碍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职责。

突发事件学校应在15分钟内报告

发生突发事件,学校该如何做?《条例》规定,发生突发事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保护事发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造成人身伤害的,及时采取送医等措施救治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并通知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告知事件进展情况,指引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依法维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

此外,学校应当在事发后十五分钟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电话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书面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条例》还提到,学校应当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愿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羊、刘晓星、邱伟荣、伍仞 通讯员:公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