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转账不停,其中一半涉及特殊数额......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大洋网讯 恋爱时出手阔绰,一男子为女友花费毫不犹豫,转账或支付给女友消费近400笔款项,其中,200多笔标有“520”“1314”等特殊数额,备注了“爱你宝贝”“永远对宝贝好”等代表爱意和祝福文字的有70余笔。
然而,分手后,该男子却悔不当初,想拿回之前为女友支出的花销,为此告上了法院,要求还款20多万元。女方则认为,除了用男方支付宝及银行卡消费9万多元外,其余款项都具有特殊含义,这是赠与,不用还。
法院会支持谁?记者今日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本案有了判决结果。
案情回顾:分手后状告前女友要求还款20万
2017年,小伟与小兰在一次聚会中,一见钟情再见倾心,很快便坠入爱河。但是好景不长,两人最终因性格不合分手。
恋爱期间,小伟为表达深深爱意,频繁向小兰转账或支付用于小兰消费近400笔款项,其中,转账代表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特殊数额的有200余笔,备注了“爱你宝贝”“永远对宝贝好”等代表爱意和祝福文字的有70余笔。
感情覆水难收,小伟不想人财两失。2020年10月,小伟通过微信发送了一张手写账单给小兰,记载着他们恋爱期间的金钱支出20余万元,要求小兰还款。
小兰却认为,她用小伟支付宝及银行卡消费了94892元,会想办法凑够数偿还,但是其余款项具有特殊含义,是小伟自愿给她的,属于赠与,无需偿还。
双方对款项数额存在争议,小伟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兰偿还借款20余万元。
法院判决:女方归还借款本金94892元及利息
两人未对转账性质作约定,也没有借条,款项能否认定为借款呢?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款项的往来均发生在小伟与小兰恋爱期间,恋人之间发生款项往来实属正常。小伟向小兰转账多笔款项均有意识备注文字,但却没有一笔款项备注为“借款”,对于出借的款项不留有任何凭证不符合常理,小伟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未能提供任何债权凭证证实小兰向其借款,亦无证据证实小兰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但是,小兰在2020年10月时曾微信与小伟对账,并表示账单里剔除特殊含义的款项,剩余94892元是其使用了小伟的支付宝或银行卡消费的,她无异议。
由此可见,小兰承认使用小伟的支付宝和银行卡的事实并同意将该款项转化为向小伟的借款,故法院认为小伟诉请中的94892元,在双方分手之后,小兰作为上述款项的实际使用人自愿确认该款项为向小伟的借款,该确认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认定为小兰向小伟借款94892元。
对于其他款项,小伟无证据证实小兰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亦无证据证实小兰在收到或使用后确认为向小伟的借款,故对于超过94892元的款项,小伟主张为借款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为此,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小兰归还小伟借款本金94892元及利息,驳回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小伟、小兰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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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疑:恋爱期间哪些花销算赠与?
经办法官指出,恋人在维系情感时主动承担必要的花销,是一种善意的付出和担当,可若这种付出和担当超出了合理限度,就很可能让原本真、善、美的爱情变了味道。法律本不该过多干涉恋爱关系,但若此种关系变得经不起大众道德观念的审视、偏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法律就有责任让其回归到本真。
关于恋人之间的转账未明确约定转账性质的,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一是赠与,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两种。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礼物或财物的给付、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系无偿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对于在特殊日子里以特殊或吉祥数字转账、发微信红包等,且数额不是很大,按生活经验,应推知给付一方的真实意思是表示祝福、表达爱意,是基于情感或者为了增进和巩固双方感情,这也属于基于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
二是彩礼,即男女双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一方向另一方赠送的聘金、聘礼。男方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对于婚恋期间给付大额财物的,如给付大额钱款,一般会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三是同居一定时间后分手,可返还部分彩礼。对于因结婚不成引发的返还彩礼和大额财物纠纷的处理应秉持以下三个原则:首先是过错原则,即要考虑过错方的责任问题。其次是综合分析各种情况,如女方在办理订婚事宜过程中的花销,女方已经为准备结婚付出的精力、财物,双方是否已同居生活及时间的长短、是否已举行过婚礼等;最后是有限救济原则,即酌情返还。
法官指出,爱不意味着要盲目付出,被爱也不意味着可以无限索取,恋人间在面对付出时,需要谨慎衡量是否接受,量力而为,若不能接受一旦分手付出归零的结果,那就务必要和对方说明转账的性质或签订协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法律知多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 通讯员 云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