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适度超前规划加氢站建设
大洋网讯 在双碳目标下,绿色能源将迎来最好的发展机遇,“推动充电、加氢等设施建设”的呼声不但成为来自市场的呼声,也成为不少城市加强基础设施“补短板”的举措。
为加快广州市加氢站建设,规范加氢站建设与运营管理,保障加氢站安全运行,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近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广州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鼓励在充分考虑广州氢能产业发展的前提下,适度超前规划加氢站的建设,并要求政府各部门将加大鼓励、扶持政策,通过资金配套扶持、金融贷款扶持、用地政策支持等手段,推动加氢站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规划建设更有力
适度超前规划建设,政府加大鼓励扶持
记者从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暂行办法》坚持绿色发展原则,践行新时代能源转型使命,推动能源消费结构调整,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为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贡献。
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鼓励各企业在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推进与汽车加油站或者加气站等合并建设的油、氢、气一体化综合能源站。
根据《暂行办法》要求,对建成并投用的加氢站,市、区政府各部门将加大鼓励、扶持政策,通过资金配套扶持、金融贷款扶持、用地政策支持等手段,推动加氢站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加氢站的规划,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充分考虑广州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综合考虑现有汽车加气站和加油站的分布,并与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等做好衔接,并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重点支持油、氢、气一体化综合能源站、制加一体站建设,鼓励利用现有加油(气)站改扩建加氢站。在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前提下,现有加油(气)站在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站可视为已纳入加氢站专项规划。
经营要求更细致:
企业需有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方可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对加氢站的经营许可也有了更为细致的要求。按照规定,加氢站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加氢站经营主体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其中,《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企业在满足有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操作能力,并考核合格;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并与氢气供应企业签订长期、稳定的供用气合同;有符合《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管理规程》(GB/Z34541)相关要求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应急抢修人员和设备,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等要求的前提下,方可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安全管理更严格:
向社会开放的加氢站停气,应提前48小时发布公告
为保障加氢站安全运行,经营企业需要建立加氢站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氢气设备运行日志、充装、加注信息的音视频连续录制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三个月;非音视频连续录制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一年:
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建立气瓶充装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信息录入广州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暂行办法》要求,加氢站只能通过加氢机向汽车储氢瓶加氢,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氢,禁止在站外加氢。在用氢车辆未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未悬挂汽车牌照的;氢气瓶未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氢气瓶未设置电子识读标志的等情况下,加氢站不得为用氢车辆加氢:
对社会开放的汽车加氢站,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因突发事件导致紧急停气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城市公交车等社会公共服务车辆的氢气需求,并于1小时内向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计划停、歇业的,必须提前60日向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歇业。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加氢站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加氢站的安全警示标志。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贾政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杨耀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