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依法规制专利领域不诚信行为

大洋网讯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科技创新。近年来,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得到明显提升,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但在专利制度的运行过程中,部分市场主体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从事不诚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该院审结了多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依法规制和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据介绍,专利领域的不诚信行为,涉及专利的申请、授权审查、无效宣告、实施许可、维权诉讼等各方面,不仅有悖于知识产权制度目的和功能的实现,更是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阻碍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典型案例

员工离职后申请专利又放弃专利 被认定恶意放弃专利并赔偿原公司损失

东某公司是广东一家从事乐器生产设计与销售的公司。2013年12月,林某入职东某公司,担任品技经理职务。2017年7月,林某从东某公司离职,于2017年11月成立乐某公司。2018年1月,乐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林某作为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8年8月进行公告。然而,2019年5月,乐某公司放弃了专利号为ZX(化名)的实用新型设计权。

东某公司认为,林某是利用在职期间所获取的公司资源形成发明、设计的能力,但通过另行成立公司的方式申请原本属于其的外观专利,之后又恶意放弃该专利,要求法院确认乐某公司为恶意放弃专利权,请求判令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归属其所有,并要求两被告支付其维权而产生的损失。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的法律规定,虽然乐某公司是涉案专利登记的权利人,但其必须在合理限度内行使权利。从行使时间上看,东某公司于2019年5月与林某就涉案专利侵权问题进行沟通。2019年5月底,在双方正就和解事项进行商谈期间,林某单方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放弃涉案专利权的声明。从行使方式上看,乐某公司未将放弃专利权的事实告知东某公司,且乐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某明确表示是因为东某公司告知其将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受到东某公司所谓“威胁”,才放弃专利权。从行为后果上看,乐某公司放弃涉案专利权既对自身无实际利益,又增加了东某公司获得专利权的难度,并且可能使得法院权属纠纷判决无法执行,专利行政机关也可能需要就涉案专利状况进行反复变更,极大地浪费了司法和行政资源。

为此,一审判决专利号为ZX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归原告东某公司所有,被告乐某公司、林某赔偿合理维权费用11720元。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徐晓霞)

关键词: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