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例!贩卖毒品自洗钱犯罪案件宣判

4月7日,记者从宁夏公安厅禁毒总队获悉,《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宁夏首例贩卖毒品自洗钱犯罪案件宣判。

去年9月,银川市永宁县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涉毒前科人员赵某多次在银川市等地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冰毒。围绕这一线索,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赵某等人展开缜密调查,最终一个隐匿于当地以贩毒牟利的“零包”贩毒团伙逐渐浮出水面。办案民警经对赵某多日的跟踪、蹲守,在银川市一餐厅门口,将正在向吸毒人员贩卖冰毒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抓获,现场查获毒品冰毒共计1.87克。经过对赵某的突击审讯,赵某供述了犯罪事实。随后,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

案件侦办中,民警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李某为掩饰、隐瞒自己贩毒的非法所得,使用其母亲刘某的支付宝、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并将一部分毒资用于支付归还债务的洗钱犯罪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质,实施转移资金等行为的,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针对这一情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银行等多部门联合会商,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不仅构成贩卖毒品罪,还应追究实施洗钱犯罪的法律责任。

随后,永宁县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进一步奔赴浙江、广东等地调取、固定证据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月29日,经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赵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1万元。(记者 刘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