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前带走客户信息,被判赔原公司30万元!

大洋网讯 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客户即是公司的生命,员工离职带走客户资源,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那么,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前公司老板是否能要求赔偿?记者今日获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离职前一天解密带走逾千客户信息

某高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进出口体育器材的企业,彭某、冯某为夫妻,均为某高公司前员工,任职期间均签署员工保密协议。二人分别于2019年4月、2020年10月离职,彭某离职后于2020年6月成立某霖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产品与某高公司基本相同,2020年10月,冯某从某高公司离职后入职某霖公司。

冯某从某高公司离职前一天,在某高公司的数据安全系统中,将密级为“密文”的两份表格重新命名,并解密外发携带回家。两份表格各含某高公司的一千多个客户信息,包括国家、名称、邮箱、进度等,绝大多数为外国客户。

2021年6月,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因某霖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从其办公场所电脑拷贝、提取相关资料并委托鉴定,并对彭某、冯某进行询问。

鉴定意见书显示,电脑中272个邮箱、2148封邮件与前述两份表格信息匹配。经勘验,其中包含大量冯某从某高公司离职后继续使用在某高公司任职时的邮箱与客户沟通的邮件,及彭某以某霖公司名义与前述两份表格中的客户报价、付款等往来的邮件及资料,部分邮件附某高公司信息。冯某称该电脑为其在某高公司工作时使用,未清理即交某霖公司使用。询问笔录显示,彭某承认向前述两份表格中三家公司销售冲浪板等产品,交易额约3万美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从某高公司离职前重新命名并解密外发携带回家的两份表格包含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历史交易等信息,多为外国客户,数量多、内容详细,已超出可在公开领域查询范围,不易为所属领域知悉获得;相关交易订单、邮件证明其具有潜在商业价值;该两份表格在某高公司数据安全系统中制作管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冯某从某高公司离职前,以更改命名获得解密外带;离职后继续使用其在某高公司任职时的邮箱与客户联系,并将包含客户信息的电脑供某霖公司、彭某使用,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彭某在某高公司任职时有机会接触案涉客户信息,离职后设立与某高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某霖公司;将冯某未作保密删除的电脑在某霖公司使用并与客户交易,构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某霖公司经营范围与某高公司重合,且应知晓彭某、冯某的任职保密情况仍使用案涉客户信息,构成明知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法院判决:有关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赔偿30万元

法院依法判决某霖公司、彭某、冯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在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是经营者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对于推动企业发展,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非公知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即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标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保密性,即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三个特征。

该案中的商业秘密涉及数十个国家、数千个客户信息,是权利人在国际贸易中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积累的重要商业资源,且权利人已采取了有效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而两被告在从权利人处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案涉客户信息进行出口交易,侵害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提醒:商业秘密保护需要企业和员工共同努力

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制定成文的保密管理制度条例,应用必要的技术手段采取保密措施,并通过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文件、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向公司员工明确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加强保密监督管理。

而对于员工而言,则应当提升法律意识,认真学习并遵守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文件,履行保密义务;在劳动合同中订有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条款时,则更要注意离职时的保密资料交接、清理,离职后亦不得擅自披露或使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开展竞争性经营行为,否则,就可能构成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侵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王君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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