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北护肤造型” “全北京通用”不能互用?调查结果来了

《中国消费者报》接到多位消费者

投诉美容美发连锁品牌“木北”

店员推销会员卡涉嫌误导

使用会员卡往往阻碍重重

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办了会员卡不能通用

办卡时称“全北京通用”“全国通用”

实际“木北护肤造型”和“木北造型”不能互用

汤先生在木北护肤造型北京广渠门店充值1500元办了一张会员卡,但使用时发现,店员声称的门店“全北京通用”并不能实现。

“我去过多家木北门店,有的说我办的是木北护肤造型会员卡,他们店是木北造型,不能通用。木北护肤造型、木北造型不都是木北品牌吗,为什么不能通用,为什么和办卡时承诺的不一样?”

汤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有的木北门店工作人员在电话里说可以用会员卡,但到现场却要求充值升级,称他想做的肩颈按摩是店里独有的服务,必须充值升级了才能用卡。

无奈之下,汤先生要求退卡退费。木北的客服表示同意,但是退款时间却一拖再拖。

消费者吴女士也遇到了类似情形。“我有木北造型的会员卡,做头发可以打折,办卡时店员称全北京的木北店都能用。不久前,我路过科学院南路木北护肤造型店想剪头发,店员问我有卡吗,我说有。可是等剪完头发,店员却告诉我卡不能用,要么全额支付,要么重新办一张卡。我着急上班,只能全额付了款。”吴女士说。

“店员称木北造型跟木北护肤造型不是一家店,会员卡不能通用。可是两家店不都同属于木北品牌吗?”吴女士很不理解,她说:“为什么当初办卡时不明示木北护肤造型店和木北造型店之间不能通用会员卡?这种消费体验太不好了。”

那么,同为“木北护肤造型”的不同地区门店,会员卡能通用吗?

肖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他是在北京木北护肤造型办的会员卡,办卡时工作人员称会员卡在全国几百家店都可以通用。

“不久前,我到广东深圳出差,打电话询问当地一家木北造型的门店,得知会员卡不能用,于是换了一家木北护肤造型的门店,电脑显示还是不能用卡。最后,我只好在深圳重新办了一张,想退北京的会员卡但一直联系不上客服”。

被诱导充值消费

要求退款却没人理

北京消费者程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说,他经常去木北护肤造型北京物资学院店理发烫发,店员向他推销会员卡时称,充值1000元赠送1000元,所有项目结账时都可以划卡,没有区别,并赠送一次烫发服务。程先生觉得不错,便充值了1000元。

7月16日,程先生去店里使用赠送的烫发服务,理发师趁机向他推荐了一款868元的染发服务。程先生觉得自己卡里还有960元,肯定够用,就同意了。没想到结账时,店员称程先生会员卡的余额不够支付,充值部分余额有393元,赠送部分余额有567元,两部分不能合并付款。双方发生争执。

该店店长表示:“要不你再充值1000元吧,我还送你1000元,就可以划卡了。”程先生着急上班,没有多想,就又充了1000元。

▲消费者程先生办卡充值1000元。资料图片

“回去后我越想越不对劲,这不是诱导我充值吗,这是被忽悠了。”程先生告诉记者,他提出退卡退款,被该店店长拒绝,向木北客服投诉反映情况,也无人处理。

木北回应会员卡不能通用

专家表示应在办卡前明确告知

据《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木北造型、木北护肤造型均属于木北品牌旗下,该品牌创立于2004年,发展至今已有门店300家,遍布京津冀及深圳地区。

记者在黑猫投诉台查询发现,截至8月29日,有关木北的投诉共570件,已完成投诉141件,完成率不足三成,最30天投诉为28件,完成数量为0。投诉主要涉及会员卡在各个店不能通用、退费申请无人处理、定价不明确诱导消费、会员卡打折项目不明示等。

北京木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郑女士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木北造型”与“木北护肤造型”是木北旗下的不同品牌,分别独立注册了商标,“木北造型”是专业理发店,只有理发服务,全国有100多家店可以通用消费。“木北护肤造型”是美容美发一体店,有美容服务及理发服务,旗下有100多家店可以通用消费。

“这两家店之所以不能通用,是因为服务内容不同,价格折扣也不一样。”郑女士表示,消费者在办会员卡时签署的合同附件中会列明各品牌旗下通用店面的门店信息。

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久成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木北造型和木北护肤造型的会员卡不能在全国门店通用的情况,销售人员应当在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时进行明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商家未对会员卡的具体使用情况作明确解释和说明,就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家提供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理解。商家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

此外,木北门店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变相加价,对会员卡的使用临时附加各类条件,例如肩颈按摩属于特殊服务、会员卡充值余额和赠送余额不可同时使用等,迫使消费者再次充值,是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制消费者交易的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王久成表示,根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对消费者提出退还服务费用的请求,商家故意拖延或者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民事责任。

经协调沟通,肖先生在北京办的会员卡中的余额已经转入深圳办的卡中,吴女士现金支付的费用已经得到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