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时讯:提货券丢失未用不给退款?法院:退!
网购智能马桶的提货券,在未使用的情况下,买家能否申请退货退款?未核销的网购商品提货券丢失,卖家是否有权拒绝退回货款?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提货券丢失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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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朱某在某网购平台张某经营的网店内购买了一个智能座便马桶。该店铺向朱某寄送了一张提货券及一个赠品塑料垃圾桶。
购买前,店铺客服曾告知朱某案涉商品“有免费一年仓储期,一年之内任何时间提货均提供免费送货上门安装”。
2021年3月,朱某因自身原因无法安装马桶,在某网购平台要求退款,该平台支持了朱某的退货退款要求。朱某随即通过邮寄方式将案涉提货券及赠品退回卖家。
不料,卖家张某以朱某退回的赠品破损为由拒收快件,朱某则表示已采取合理方式包装退货商品,也对该退回的快件予以拒收。之后该快件丢失。
2022年3月,买家朱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卖家张某退回货款。
面对控诉,张某辩称,其可以向朱某退还货款,但须以朱某退回提货券为前提,现由于朱某无法提供提货券,故不同意退款。
广州互联网法院查明,案涉提货券上没有标示厂家名称,但有一提货售后电话。提货券正面显示有商品名称、市场指导价,有一条形码及编号,还有涂层,刮开后可看到一串数字组成的卡号。
提货券背面是温馨提示及提货流程:“顾客拨打提货电话报卡号后,预约提货时间——供应商根据预约提货时间为顾客配送商品——顾客出具提货券——供应商将商品交付给顾客”。
另查,在与朱某聊天中,案涉店铺客服曾表示:“你自己打电话提不了”“提货时必须得我们系统验证之后才能提货,然后货给你发到你指定的地点,然后才能进行安装。”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张某向朱某退还购物款2889元。本案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提货券属于无记名的有价证券,朱某无法向张某返还该提货券并不等同于张某因此存在相应货物损失。
张某主张任何持有该提货券的人均可向货物生产厂商要求供货,但该主张与店铺客服在聊天中陈述“提货时必须得我们系统验证之后才能提货”不相一致,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提货券有表彰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的效力,即案涉提货券丢失不等同于货物损失。
再者,案涉提货券有条形码及编号等区别性标识,张某作为销售者,应对此有所记录及掌握,在案涉合同解除后,张某完全可以通过核销该提货券的方式使得该提货券失效,而不至于产生其他第三方主张提货权利的后果。现张某未举证证明已有案外人对案涉提货券主张权利,故其实际上并未产生相关货物损失,也完全有能力避免将来产生货物损失。
为此,法院认定案涉合同解除后,张某应向朱某退回购物款2889元。
经办法官麦应华指出,网络购物中,为鼓励消费者提前消费,经营者常常采取提货券交易模式,即不直接向消费者供货,而是允许消费者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凭券提货。在此种交易模式下,由于提货有效期较长,往往会因提货券丢失而引发争议。在此情境下,消费者是否可向经营者主张合同权利应视该提货券的性质而定。
对提货券性质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提货券内载明的信息情况、提货券在交易中承载的功能以及交易双方的具体约定等因素。
如认定提货券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则交付提货券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提货券后,即应视为经营者已履行合同交付义务完毕,消费者无权再主张合同权利。
如提货券仅系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买卖合同的凭证,则在经营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有第三方凭该提货券实际提货成功,即经营者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完毕的情况下,即使提货券丢失,消费者仍有权就该买卖合同主张权利。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广互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