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能否顺延?法院这样判

大洋网讯 生育、哺乳,是每位女性都可能会面对的历程。倘若在此期间,女职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又该如何计算工资及相关津贴?记者今日从广州黄埔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就审结了一起类似劳动合同纠纷。

李小姐与科技公司签订合同期限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的劳动合同。

2020年1月,李小姐因产前出血住院治疗,2020年2月5日剖宫生产单胎婴儿。李小姐与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在休产假期间到期,产假期间科技公司仅向李小姐支付了生育津贴,未支付工资,且生育津贴低于李小姐原工资标准。

为此,李小姐诉请科技公司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法院一审判决科技公司向李小姐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宣判后,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指出,劳动合同期限于产假期间届满,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顺延至哺乳期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

本案中,虽李小姐与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在其产假期间到期,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应顺延至哺乳期满。

需要注意的是,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视为其正常提供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为此,产假期间,科技公司应视同李小姐正常劳动并向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但科技公司仅向李小姐支付生育津贴,未支付正常工资,且生育津贴低于李小姐的正常工资水平,依据上述规定,科技公司应向李小姐补足工资差额部分。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