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决策草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大洋网讯 4月18日,《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决策程序》)印发。修订后的《决策程序》共24条,主要包括决策事项范围、起草决策草稿步骤、征求公众意见步骤、提请集体审议步骤、合法性审查步骤、集体讨论步骤等内容。

根据《决策程序》,该区范围内如下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以上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相关程序规定及本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送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决策。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草稿时,应当按照调查研究、起草草稿、风险评估、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本部门审定等以上步骤。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面,决策承办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决策征求意见稿,公布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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