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女生宫外孕险些丧命,初入社会的女性如何保护自己?

大洋网讯 年前,年仅19岁女生小芳(化名)因宫外孕到医院就医,更两次被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现被切除输卵管。这事源于去年11月,小芳在兼职店店长甜言蜜语下与其发生关系,事后下体损害严重。后来,小芳向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求助,在维权站律师和社工的建议下,小芳立即报警验伤,最终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相应赔偿。

事发:兼职店主以“支付学费”为诱,与女孩发生关系

小芳是一名在校女生,她向社工自述,去年11月她在广州一家兼职店做兼职。该店的店主对其产生好感,并询问小芳是否愿意做其女朋友,表示自己愿意为小芳支付学费。后来,店主在小芳没有同意也没有拒绝的情况下,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小芳下体出血,这引起了她的恐慌,小芳感到自己被店长PUA和欺骗,于是她在事发次日向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求助,并在工作人员建议下进行报警。经法医鉴定,小芳下体损伤较严重。经调查,公安不予立案,而店主则表示自己会进行赔偿。

让小芳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竟然怀孕了,去医院检查并确诊为宫外孕。为此,小芳进行治疗,更两次被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目前,小芳已进行输卵管切除手术并已平安出院。

但是,店主承诺的赔偿迟迟未兑现,于是小芳再次与店主沟通。当小芳要求店主进行手术费等赔偿时,店主竟要小芳证明孩子是他的才肯赔偿。在维权站律师和社工的鼓励和建议下,小芳鼓起勇气告诉家人,并根据指引进行报警和起诉店主,在家人协同下,配合警方进行系列取证工作。经过不断沟通和维权,小芳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但具体细节不便透露。

律师:构成“强奸罪”可能性较小,但受到伤害可索赔

按照小芳的自述,兼职店店主是否存在“诱奸”嫌疑?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志愿者律师范浣诗介绍,所谓诱奸是指,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手段,引诱妇女(包括幼女)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它与强奸的区别在于手段的不同,诱奸在其成奸时,妇女是表示同意的,但其同意是由于被欺骗和利诱,按其本质仍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如果因为被欺骗和利诱丧失了性自主权,则构成强奸罪;虽然被欺骗和利诱,但并未丧失性自主权的,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案主描述,女士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在发生关系时,有类似于‘半推半就’的情况,则构成强奸罪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男方的行为给女士的身体造成了损伤,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包括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关于被PUA和欺骗的情况,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证明小如的精神受到了店主的控制。” 范浣诗表示。

给刚步入社会甚至还没步入社会的女性5条建议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志愿者律师谭社工表示,对于初入社会的女孩子面对复杂多变的职场环境,初入社会的女性在自身积极面对初入职场的各种适应及困难时,需对职场中的不怀好意带有目的引诱的异性保有警觉性,并保持工作距离。如果遇到职场异性出现职场性骚扰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5个措施:

1.当遇到性骚扰或侵害时,首先深呼吸稳定自己的情绪,可以与值得信任的亲朋好友诉说,寻求身边人的帮助和支持。

2.向用人单位、工会、妇联、广州市维权站等组织投诉,寻求帮助和支持。职工维权热线:12351,妇联维权热线:12338,广州市维权站妇女维权热线:02038613861转2。

3.当遇到性骚扰或侵害时,尽可能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报警,受到伤害后尽快就医或进行伤情鉴定。

4.如受伤害程度较深,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必要时诉诸法庭争取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5.我们呼吁大家在职场相互尊重,举止得体,文明工作,避免低俗化的公司文化、员工活动。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黎慧莹 通讯员市妇女维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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