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到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近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众相关意见建议可反馈至省住建厅物业管理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3月23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购预售商品房先交维修资金
《办法》提出,黑龙江省实行预售的商品房,购房者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足额交存至专户。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商品房,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以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实行现售的商品房,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足额交存至专户。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分户账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以下简称存额不足)的,应当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前按照规定补交、续交,未补交、续交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商品住宅已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应当按本办法的交存标准进行补建。公有住房出售时,未提取或者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提;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照规定补交。
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可以通过补建、续筹维修资金方式,实行“即交即用”模式,履行居民出资义务参与改造。未建立维修资金专户或者已建立专户存额不足的老旧小区居民,按照当地维修资金补交标准进行补交,确保使用时账户资金充足。维修资金交存可以采取一次性筹集或者分期筹集、公共部分收益抵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业主委员会收集、公积金划转等方式筹集。
每年公示一次维修资金账目
依据《办法》,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应当存入当地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的专户中,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维修资金专户可以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选择自行管理的,应当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选定的专户银行设立专户,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维修资金公示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示一次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应当按每幢建筑物公示;一幢建筑物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应当按门号公示;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及产生的利息属于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房屋灭失的,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本人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后,方可提取账户剩余的维修资金。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产权单位,产权单位不存在的,按照产权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鼓励专户银行免费提供审计业务。
露台、庭院等不能使用维修资金
《办法》指出,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计划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一般使用是指采取传统方法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列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记者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