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收养评估实施办法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记者日前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规范收养评估工作,提升收养登记工作水平,更好地保障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福建省出台《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明确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对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形式及要求、评估内容、评估指标、评估后融合、评估报告、监督管理等作了细化规定,使评估程序、评估指标体系更为系统科学,评估打分更具可操作性。
《办法》明确,开展收养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应选派2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评估活动。评估内容由收养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收养动机和准备、职业与经济状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抚育计划与教育能力、居住状况、亲邻关系、道德品行和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10大项33个子项的评分指标构成,并明确了分值权重和打分标准。收养评估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根据规定,收养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申请人应当有强烈的收养意愿,且对收养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能有足够的认识。收养申请人为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父母或失独家庭的,在同等评估分值下,应当给予优先。
《办法》还明确了否决性指标。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估资格:一是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行为的;二是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三是有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行为的;四是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五是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六是有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其他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恶习行为的;七是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
《办法》明确民政部门对收养评估小组的监督管理和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督责任。收养申请人如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况将会被纳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评估机构如有违规收费或者违反评估规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泄露当事人隐私等行为的,将解除收养评估委托协议,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记者 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