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热闻】《广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10月1日起实行,个人最高奖励2000元

大洋网讯 记者从水务部门获悉,《广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下称《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期实行,节水先进单位最高奖励2万元,节水先进个人最高奖励2000元。

分别对节水先进单位和个人作出奖励


【资料图】

目前广州水价体系已比较完备,居民实行了阶梯水价,桑拿、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实行了较高的特种水价,社会单位实行了非居民超计划累进加价,均具有促进节水的价格杠杆作用。随着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体现“节奖超罚”的公平原则,探索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已成为广州节水管理工作的重要议题。

《办法》立足广州,借鉴其它城市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分别对节水先进单位和个人作出奖励规定,共有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资金来源、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申报要求、评审主体与程序、执行部门与解释权等。

《办法》明确,将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市水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广州节水奖励机制的建立仍处于探索阶段,奖励范围适宜渐进扩展。同时为体现客观、公平、公正的奖励原则,《办法》将节水先进单位的奖励条件确定为:获得广东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荣誉称号的非居民用水户。本市水务部门主要负责核实单位用水户的申报资格,避免在奖项评审过程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节水先进个人的奖励条件确定为有下列行为的个人·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在推动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奖励对象主要是从事节水科研、管理、宣传等具体实务工作的个人,这是与《办法》推动节水型城市、节水载体建设等主要立法目的相适应的。

举报严重浪费用水不列入奖励范围

与此同时,奖励对象未包括“举报和制止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的个人,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困难,此前也未有这方面的工作实践,故暂不列入奖励范围;二是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等供水企业已实行违章用水行为举报奖励,其中包括举报私拆消防栓等擅自取水行为,其与《办法》以财政经费为奖励资金来源相比,具有奖励及时、激励效果显著、公众参与性强等优势,更适合作为该类奖励的主要形式。

奖励标准方面,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调研,其它城市的节水奖励标准从数千至数万元不等,条件也不尽相同。为体现“重在鼓励”,《办法》确定广州奖励标准为:节水先进单位最高奖励2万元;节水先进个人最高奖励2000元;并对节水先进单位奖项分档,按照上年度用水规模分为两档:年用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下(含一万立方米)的单位,按10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年用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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