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9月1日施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由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对完善宁夏非遗保护传承体系与工作机制做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要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名录保护制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同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非遗的调查与研究,征集、收购珍贵资料和实物,抢救濒危非遗项目,开展非遗传承和传播活动,培训、培养非遗代表传承人等。

新修订的条例打破了非遗传承人“终身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代表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代表项目,可以认定代表传承团体。

条例中规定了非遗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资料、实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同时规定:“代表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传承人。”

条例提出将非遗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国民教育体系。根据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可以聘请代表传承人、民间艺人等担任兼职教师,组织学生开展非遗教学实践活动;鼓励高等院校、中职学校开设非遗专业或课程,建立非遗教学和研究基地,开展非遗专业人才培养等。(记者 尚陵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