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从10月1日施行《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9月12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联合制定的《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办法》规定,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取得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后,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之前出口的零售货物,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后,可以按规定申报免税。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国家对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关于发布〈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同时废止。(记者胡旺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