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坐副驾的她也被判刑?

大洋网讯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那么,酒后坐在副驾上就没事了吗?不!酒后坐副驾驶,也可能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广州一名坐在副驾驶的醉酒女乘客就被法院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酒后,她将车交给醉酒男伴驾驶发生追尾

凌晨,出租车司机周某在营业时被一辆宝马车追尾。因车辆受损、乘客受伤,周某随即报警。周某称,宝马车上下来一男(图某)一女(杨某),两人均有酒气。

民警到达现场后,起初,杨某和图某谎称是他人驾驶车辆。之后,图某对醉酒驾车的事实供认不讳。经认定,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图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1mg/100ml,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41.5/100ml;杨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1.7mg/100ml。

事发后,图某赔偿了周某等人的经济损失,后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经查明,杨某和图某当晚和朋友喝酒,离开时,杨某将自己的车交给图某驾驶。在驾驶过程中追尾周某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

之后,检察机关对杨某提起公诉,指控杨某犯危险驾驶罪。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争议焦点:杨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庭审中,杨某辩称自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查,根据杨某的供述,她在饮酒后能够步行走到停车处、能够自行上车启动车辆、能够在驾驶员上车后自行从驾驶位走到副驾驶位,证实杨某即使在饮酒后仍然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结合图某的供述和现场其他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杨某在明知同案人图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车交由图某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法官说法:共同故意犯罪的证据标准要从严把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然而,本案中,杨某没有驾驶机动车,为何也构成危险驾驶罪?经办法官廖秋平指出,本案依据的是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结合本案,杨某在明知同案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由同案人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但共同故意犯罪的证据标准也要从严把握。本案中,如果杨某主观上不知道同案人饮酒,客观上也没有主动将自己的车交由同案人驾驶,则不能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情形外,还有下列行为也很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一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三是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因此,除了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外,亲友聚餐后也要相互提醒酒后找代驾,切勿因一时侥幸心理而触犯刑律,闯下大祸。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安安全的。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荔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