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群众,遭遇突发困难可申请广州市临时救助

大洋网讯 11月24日,15届16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广州市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实施细则》将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可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实施细则》明确的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实施细则》规定,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两种对象的认定按《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事由应发生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等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事由应发生在申请之日前1个月内,符合上述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单独提出申请。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城乡居民向非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应按照省《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本市有效居住证或至少一种在申请日前已在本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其他有效居住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照省《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其中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12个月内有效的教育支出缴费凭据(单据)或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支出缴费凭据(单据)、住院照料支出凭据(单据);突发重大疾病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1个月内有效的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申请材料中可以通过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办理的,无需申请人提供。

在穗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遭遇突发困难,可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非本市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紧急情况可先行给予救助

《实施细则》规定,支出型临时救助的信息化核对、审核审批、公示流程按照省《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项目和金额。

申请人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或生命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下,申请时无法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但不影响相应事件真实存在的,申请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给予实物救助、临时庇护或资金救助。

开展先行急难救助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急难型临时救助(包括先行急难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进行公示,其中港澳台居民在申请地(经常居住地)公示,公示期为1年。

据悉,《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3号)同时废止。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