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疫情期间延长口岸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

昨天,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通知显示,为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将《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和《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规定调整包括三种类型。

对于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免税店,已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延长免税店招投标时确定的经营期限,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长2年。延期后的经营期限可超过10年。

对于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但尚未完成招标的免税店,是指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招标工作,可不受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招标的时间限制,但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标。

对于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免税店,继续由口岸所属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批准。(记者 陈雪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