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征求意见:禁止收视率点击率虚假宣传等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8月8日在官网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禁止收视率点击率虚假宣传等规定,在片酬管理上,意见稿首次提出要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

此次征求意见稿是针对2004年实施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修改,主要修改体现在完善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范围规定、完善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规范等方面。在管理对象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网络剧片等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管理范畴,明确将经纪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纳入管理范畴。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选择导演、编剧、演员、嘉宾、播音员、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主创人员,应当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选择演员、嘉宾等人员,还应当与其节目题材、角色形象相符合。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广电总局有关指导规定,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着力提高节目质量,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主创人员选用及片酬情况等作为节目评比推优和资金扶持等工作的重要衡量标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明显不合理、可能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节目及相关制作主体的内容质量、从业资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管。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经纪活动,提供的节目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社会公众,扰乱正常行业秩序。(记者 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