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律师:属于误读
“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据澎湃新闻网报道,近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引发热议。虽然该文章很快被删除,但话题热度高居不下,“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等相关内容在社交媒体上总阅读量接近10亿人次,“翻车”之惨烈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事实上,该文并非原创,据记者考证,该文至少已在网上流传了一年,并被频繁转载、引述、改写,作为省级法院的微信公众号,转发该文显得很不严谨甚至挺“业余”。但换个角度看,该文引发热议也不失为一次普及法律知识、正本清源的契机。
恰如有的律师所言,“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荒谬之处,首先在于混淆了“不能请求离婚”和“不能判决离婚”这两个概念。夫妻双方一方“出轨”,另一方当然有权提起离婚诉讼,至于法院具体怎么判另当别论。别说 “出轨”,哪怕夫妻双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否判决准予离婚依然是法院来定。
除措辞不严谨、话没说清外,该文另一“硬伤”则是对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款的机械解读。我国民法典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出轨”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之间确实存在很大区别,但其依然可以作为法院裁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依据之一。而且,民法典同时设置了兜底性条款,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按照人们通常的认知,一些“出轨”行为显然是可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概言之,一方“出轨”,另一方有权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包括“出轨”在内的各种因素,认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退一步讲,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即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上述文章“气炸”网友并不奇怪。一来,“出轨”践踏婚姻底线,与社会民众朴素的价值认知背道而驰。二来,自“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以来,部分人已经产生了“离婚变难了”的担忧,有的年轻人甚至产生了“恐婚”情绪。这种现实语境下,省级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出这样的文章,难免会刺痛公众的敏感神经。
法律规定、法治精神不容误读和曲解。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防止冲动式、轻率式离婚是我国法律和政策一贯遵循的原则,也是司法机关一以贯之的理念,无论是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还是最高法发布相关司法解释,都不是为离婚设障碍、增难度,而是让离婚程序更科学、更合理、更务实,这样有利于实现防止轻率离婚的立法初衷,也有利于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陈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