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实施办法》日前印发,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是红色资源大省,也是国内率先启动制定红色资源保护相关法规及配套实施办法的省份之一。2021年7月1日起,《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正式施行。本次《实施办法》的出台,从操作层面入手,就《条例》关于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名录制度、开展资源认定、强化保护措施等重点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

在健全保护传承机制方面,《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宣传部门是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省级、市级、县级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分级公布。省级人民政府将全省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省级红色资源名录并予以公布;市级人民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市级红色资源名录并予以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县级红色资源名录并予以公布。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由核定公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在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保护标识,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列入名录的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由保护责任人登记建档,建立管理制度,妥善管理。

在细化保护利用要求方面,《实施办法》规定红色资源认定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详细制定了红色资源认定申请、受理、论证程序。明确红色资源名录分级公布及退出事宜。( 记者 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