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修订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总篇幅增加16条

青海省已于5月15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共7章58条,总篇幅增加16条,对原42条内容全部作了修改和调整,修订主要涉及备案办理、服务规范、运营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据了解,修订后的《办法》细化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养老机构备案的时间、机关和材料,要求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和适时数据共享;细化了养老机构入院评估制度和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要求,明确服务协议内容及老年人与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了机构协助老年人家属看望问候老年人、开展延伸服务、疫情防控等内容;着重强调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养老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增加了机构工作人员资质、配比、价格监管、信访投诉处理以及机构停止服务老年人安置等内容,细化调整了食品、消防、突发事件应急等要求;明确了民政部门监督检查措施和实施要求,强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方式、内容、频次及问题处置办法,增加了信用监管内容和措施;加大了事中监管和事后惩戒力度,增设法律责任专章,规定了违法机构受处罚的情节及处罚标准,促进养老机构法治化建设。(王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