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持续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
长江流域每年向下游输出约179亿立方米的“源头活水”,对促进长江中下游地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7月18日,记者从青海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自去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青海省持续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从强化顶层设计、健全体制机制、加强保护修复、严格监察执法等方面入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
在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组织编制《青海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谋划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在长江流域实施了39个水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估和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在长江流域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监测数据显示,2022年1月至6月,青海省长江干支流,流域内各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保持优良,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保持稳定。
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长江流域内全省各州强化县(市)扬尘综合整治成果、严控燃煤和机动车污染、全面落实“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措施,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实现了稳定改善。监测数据显示,2021年度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分别为97%和100%。
在土壤和固废污染防治方面,完成流域农用地(牧草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开展了牧草地土壤高背景值区域调查评估,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推进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完成曲麻莱县大场金矿氰化物堆浸物治理工程,同时加强了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等工作。
在污染减排方面,全力推进总量减排工作,按照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总要求,从能源结构调整等方面深挖减排潜力,明确长江流域内各州污染减排目标并如期完成年度减排任务。
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方面,在长江流域建成11个综合站点和草地、森林、沙化土地、湿地等地面监测点319个。
在监督执法方面,加强以污水处理厂为重点的排污单位监管,全面推进落实“河湖长制”和长江禁捕工作,持续开展了环境执法检查专项行动。
在科学治理方面,成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驻青跟踪研究工作组,从编制长江流域环境问题清单、提出综合解决方案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