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商铺外墙挂招牌 楼上住户告状请求拆除

民法典学堂

大洋网讯 在商住混合楼外墙上悬挂招牌,是否构成侵权?一家位于首层的商铺在建筑外墙上安装了招牌,结果被二楼及以上楼层23名业主告上了法院。记者昨日了解到,越秀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方利用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设置招牌系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魏某等23人是越秀区某建筑二楼及以上楼层各相关物业的业主。该栋建筑共有9层,首层是商铺,二楼 (含)以上的物业为住宅。陈某是首层商铺物业的业主,金某公司是首层物业商铺承租人。

据魏某等23人起诉,陈某及金某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在该栋建筑二楼底层飘出的公共外墙上钉挂安装巨型商铺标识标牌,经查看,两被告是用冲击钻在墙体上钻洞钉挂巨型广告牌的,对墙体造成了破坏,加上广告牌的遮挡,下雨后内部长期积水无法排出,滋生大量蚊虫,也招致鼠患,严重影响到业主们的生活。为此要求两被告拆除该牌匾,并支付自2020年1月起至拆除之日的使用费。

面对起诉,两被告认为,原告并不具备提起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因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涉案物业的业主,也没有证明提起本诉已履行相关的集体表决程序。原告提起本诉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应获得一定比例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的同意。

两被告强调,外墙设置的是店铺招牌,而非原告所称的广告牌,该招牌设置合法合规。《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临街底层设立招牌表明其经营主体和经营范围属于正常商业行为,该行为是业主及使用人实现其物业功能的合理需要,也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其他业主有合理容忍义务。否则,按照原告的逻辑,所有商住一体楼宇一楼商铺的广告牌匾或招牌都将被拆除。

针对原告提出的支付使用费的要求,两被告认为,其使用商铺上方有限面积进行招牌展示是有法律依据的合理使用,原告无权干涉,更无权要求支付使用费,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有合理使用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越秀法院组织双方到现场查看。根据现场查勘测量,涉案牌匾位于建筑的一楼、二楼专有部分对应外墙面交接处,占用一楼专有部分对应外墙面1.12米,占用二楼专有部分对应外墙面0.68米。该牌匾位于二楼窗户正下方,未遮挡二楼窗户。该牌匾与相邻商铺悬挂的招牌宽、高约持平。此外,根据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牌匾的尺寸及使用费进行了评估。

法院经发函咨询相关职能部门得知,涉案建筑一楼商铺门楣上悬挂的牌匾属于招牌,招牌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无须办理《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证》。

越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利用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设置招牌系合理使用,不应认定为侵权。一方面,被告金某公司承租的首层商铺用途为商业,性质为经营性用房,两被告为实现该经营性用房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悬挂的牌匾实为招牌,主要系为表明其经营主体和经营范围,并不涵盖广告内容,被告并未利用该外墙对外出租并从中获利,而仅仅用于自身经营所需,该行为符合商铺经营的惯例及通行做法,系不动产权利人对房屋外墙延伸空间的合理使用,不应认定为侵权。

同时,被告设置的招牌主要系悬挂于一楼对应外墙面主体部分,该招牌与相邻商铺悬挂其他招牌宽、高约持平,目前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悬挂招牌的行为对楼宇整体建筑结构安全性能造成破坏,且该招牌悬挂于二楼窗户下沿,亦不存在影响二楼采光通风等情形,故被告悬挂招牌的行为未超出合理使用限度,原告作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此外,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其曾请人清理招牌框架内的杂草淤泥,做好防水及框架维护工作。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设置的招牌存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为此,越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经办法官表示,虽然在一定的条件下,为商铺设置招牌可视为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但相应的行为确实有可能会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希望相邻权利人能友好协商、互让互惠,商户亦应做好招牌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减少对邻居的不利影响。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梁艳华)